114~115學年度校務發展委員會委員名單

組成方式:

  1. 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各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由票選代表中選舉產生,各學院、 共同教育委員會及學生代表各一人。除學生代表選出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外,其餘委員任期二學年,連選得連任。
  2.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。

委員任期:

  1. 114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;當然代表資格隨其本職進退。
  2. 學生委員任期為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