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本校校務會議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:「校務會議之成員,包括當然代表與票選代表。當然代表係指校長、
  副校長、學術與行政主管等人員。」,代表資格隨其本職進退。第四條規定:「校務會議之票選代表又分
  教師、職員、學生及軍護人員代表。教師代表:教師(含舊制助教)代表應選名額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總人數
  二分之一…。學生代表: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」。本校校務會議代表總人數為120人,其中教師
  代表60人、學生代表12人,符合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。
二、106~107學年校務會議代表聘期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;學生代表任期一年,106學年度聘期自
  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;107學年度聘期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(其選舉事宜,委由
  學生自治團體辦理)。

上傳日期:106年8月8日
修改日期:108年3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