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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~115學年度校園規劃及興建委員會委員名單

組成方式: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主計室主任、 各學院院長及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。其餘委員由 票選代表中選舉產生七人,其中學生代表至少一人。除學生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外,其餘任期二學年,連選得連任。由校長擔任召集人。

委員任期:
1. 114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。
2. 學生委員任期為一年。
3. 當然代表資格隨其本職進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