程序與法規委員會於6月3日(星期三)下午召開本學期第3次會議。
會議討論及決議事項如下:
(一)「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之修正案」及「本校專任教師聘約第12點規定之修正案」部分:
1.「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之修正案」等2案為109年4月15日校務會議臨時會提案延至
第2次校務會議續討論,列為第1、2案,提案單位並改列為教師評審委員會。
2.「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之修正案」案已於校務會議臨時會進行表決,教師評審委員會
幕僚單位-人事室若有補充及修正資料,請依會議規範第50條(修正案提出及處理之甲式)辦理,不宜提出
新案。
後查,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聘約訂定及修正,以前校務會議提案皆為人事室,
且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及專任教師聘約之主政單位亦為人事室,故此兩案不宜改列教師評審委員會提案。
(二)原秘書室提「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1屆委員聘任案」一案,第11屆委員宜由新任校長遴選,
請提案單位撤案;並請提案單位改提送「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」。
(三)原秘書室提「視訊會議或實體及視訊混合會議議案表決處理方式」一案,提案單位改列程序與
法規委員會。
(四)餘提案皆列入校務會議提案討論,排序如校務會議議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