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見反映
(一)為有效運用行政資源,凡不確定檢舉事項、惡意攻訐謾罵、網路流傳訊息或相關不明網址請勿投遞,本校將不予處理;若意見內容如涉及違反相關法律者,請自負法律責任。
(二)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14點規定,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-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。
-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-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(三)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:
- 蒐集之目的:供承辦權責單位之回覆管道及統計分析相關業務,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。
-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姓名、身分別、電子郵件信箱、聯絡電話。
- 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,本校不會任意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他人使用;惟若涉及其他機關單位權責,基於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,須視情況轉請該單位處理,您的個人基本資料(如姓名、聯絡電話、電子郵件等),亦將隨同意見反映內容一併轉知。
- 填寫意見反映時,即表示同意提供個人資料。倘若拒絕提供,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」第14點規定,本校得不予處理反映意見,特予說明。